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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杠杆资金怎么用 《肇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动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05 23:16    点击次数:172

配资杠杆资金怎么用 《肇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动态管理办法》

肇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动直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肇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称“直管企业”),以及直管企业下属市属国有重点二级企业和其他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下称“下属企业”)。以上统称“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大类。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核定各直管企业和市属国有重点二级企业主业。

  (三)指导各直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控机制。

  (四)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监管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五)按照“一企一业、一业一企”原则,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下属企业集中,推动专业化重组整合。

  (六)持续整合、清理“非主业、非优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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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开展主业研究论证,拟定主业目录,按权限报请批准。

  (二)各直管企业应对下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按照本办法核定非市属国有重点二级企业的下属企业主业。

  (三)各直管企业应推动下属企业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持续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持续清理退出不符合主业管理要求和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各直管企业应建立主业动态分析机制,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主业发展情况。

  (五)按照《肇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肇国资〔2024〕72号),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支撑作用。

  (二)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符合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突出企业资本布局的重点领域,体现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或增长潜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主业中的核心业务应已形成一定规模并能支撑企业发展,且盈利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培育主业应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或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

  第六条  监管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一般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中类标准确定,监管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二)各直管企业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市属重点二级企业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培育主业不超过1个。其他下属企业原则上仅允许1个主业。

  (三)作为核心主业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20%,第一核心主业比重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七条  直管企业和市属国有重点二级企业的主业按如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报市国资委。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委内有关科室进行联审,提出初审意见反馈企业。注重尊重企业发展实际,与企业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三)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主业申请和主业目录,并履行董事会决策等程序后,将核定主业申请、主业目录、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确认公布。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核通过后,正式下发企业并公布。

  第八条  监管企业申报主业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核定主业的请示,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主业目录(表格形式)。

  (三)主业基础数据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和费用指标及占比等)。

  (四)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主业动态调整要求:

  (一)监管企业主业目录核定后,原则上在一个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目录的,可在研究论证和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按本办法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

  (二)监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股权)划转、联合重组、资源整合、兼并收购等重大变化的,应在重大事项批复后 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一般应在 6 个月内按本办法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视情况做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

  (四)规划期内持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主业,原则上不得作为下一个五年规划期的主业。

  (五)对于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主业核定的依据。

  第十条  各直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对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每年按要求将上一年度的主业发展情况报告随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及国资监管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新兴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各直管企业应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将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干部人事、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涉及上市公司和金融类、文化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县级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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